鋰電池、充電寶須知
鋰電池、充電寶須知
充電寶、鋰電池僅可隨身攜帶,禁止作為行李托運,攜帶要求如下:
1.額定能量小于等于100wh,可以攜帶自用的合理數量;
2.額定能量大于100wh,小于等于160wh,經航空公司批準,每人最多可以攜帶2塊;
3.額定能量超過160wh嚴禁攜帶;
4.須標識清晰齊全且外觀無鼓包、破損、破裂、變形;
5.如正負極裸露在外的,須做好防短路措施;
6.根據各航司之間的運輸差異,攜帶數量要求會有不同,請您咨詢所乘航司具體攜帶要求,避免給您造成出行不便;
7.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,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,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。
根據2025年6月28日國家下發關于攜帶充電寶乘機的補充要求,除以上要求以外,還應滿足以下條件:
1.所有乘機攜帶的充電寶均需印有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“3C”標識,且標識清晰可見
2.不列在被召回型號或批次內的。
3.中國大陸境外(包含港澳臺)生產制造的充電寶不用依照“3C和召回”的要求查驗,按原要求標準執行。
4.產地標注中國制造、made in china等字眼的需印有“3C”標識方可攜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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